[配合教育部來文公告]--此文與留學生相關,如有此規畫須辦理就學貸款請遵循相關法規向承貸銀行辦理
主旨:「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6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以臺教文 (三)11125053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許乃文小姐(電話:02-7736-5648)。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本貸款由本部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由承貸銀行分擔發生風險之百分之二十, 本部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先行交付備償款項等相關事項。
信保基金受託辦理本貸款信用保證所需之保證專款,本部應提撥予信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