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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申請書  Q&A(含資格文件審核發放及溢領)  實習生租賃所在地附件

1102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限專四、專五)

 

具補貼對象

居住處

住校外

申請資格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符合110學年弱勢助學金資格之學生

申請文件

1.申請書

1.申請書

2.租賃契約影本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4.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請自行到地政事務所付費申請,請勿向房東索取!

★已由學校提供校內免費住宿的低收入戶學生,若違反宿舍規定或校規遭退宿不可申請!

★未滿20歲者須法定代理人與房東簽約。

★共同承租請分別簽訂合約。

其餘相關辦法規定請詳閱Q&A


(一)申請對象:「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

之專四專五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

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

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

(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不等,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8月至隔年1月)住宿租金。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

應備妥

1.申請書(★請使用最新公告申請書)

2.租賃契約影本(影印)需有房東身分證字號;簽約第一頁及最後一頁

(請參考Q&A文件篇)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向任一個地政事務所申請需付費用)

4.有詳細記事的戶籍謄本或有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影本(須含父母學生)。

5.以中低或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者請檢附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書。

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期於10月20日前/下學期於3月20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請備妥相關文件3/18前送至課指組王小姐收。

【申請時間】自111年1月18日至111年3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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