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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本市112學年第1學期高中職以上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審核原則、申請表及原始名冊表各1份,申請期間自112年 10月11日至10月31日止,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及審查原則(附件1)辦 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於國內各大專院校、高 中職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 學金者得向校方提出申請。 三、申請表件(附件2)需由學校初審合格,彙整造冊(附件 3)後於11月6日(星期一)前函送本府核辦(郵戳為 憑),如有未符規定者(證件不齊、逾期或個別申請者) 概不受理。 四、「學制」欄請務必勾選清楚,若為高中職學制,請務必附 上班排名;「分數」欄若為等級制,請務必換算小數點後 二位之分數,以利審查程序進行。五、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 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 可。 六、本案錄取名單於11月底公佈於本市教育網公告欄,經審查 錄取者將另函通知學校轉知,未錄取者概不退件亦不另行 通知。 七、本獎學金審查原則及申請表亦可至本市教育網站-表格下 載-特前科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hc.edu.tw/)。 八、另本案申請對象含高中職進修部,如貴校校內有進修部, 請協助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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