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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相關 申請文件(如附件),請惠予公告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於本( 112)年10月16日以前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本(112)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期間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2年 10月16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 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本府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 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 不受理。 三、為利簡政便民,學生申請時請自行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影本1份;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書等文件。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 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四、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本府教育處網站(http: //www.cy.edu.tw)/各式表單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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