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獎學金,應具備之基本成績條件如下:
一、112學年度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80分以上。
二、112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80分以上。
三、112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70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四、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三名,且112學年度德行、學業、體育成績均在60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需申請者請自行至網站查看相關規定,並於9/23前將相關資料送至課指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