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一、申請對象:
(一)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包含下列條件
1.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二)新住民子女: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二、核發獎項及金額:
(一)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二)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三、報名期間:自2月23日起至3月23日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另於3月30日前寄至移民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詳情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