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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公告

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一、申請對象:

()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包含下列條件

1.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新住民子女: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二、核發獎項及金額:

()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三、報名期間:自223日起至323日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另於330日前寄至移民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詳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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