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頁面主要內容區
:::

行政單位公告

申請條件:

  1. 持續治療癲癇之在學學生。
  2. 114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
  3. 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
  2. 在學證明書。
  3. 114全學年成績單。
  4. 自我記錄的癲癇日誌。
  5. 醫師證明表。
  6. 自傳(600字以內)
  7. 檢附各地方病友團體推薦函,或參加地方社團活動證明。(可加分)

申請時間:

即日起至1151123日止。

備齊應檢附資料後,繳交至課指組。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