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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公告

申請資格:

  1. 設籍於苗栗縣六個月以上之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
  2. 家庭清寒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學生。
  3. 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或原住民及新住民學生75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60分以上者。
  4. 操行成績在80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戶口名簿影本(應含詳細記事)
  3. 114-2學期成績證明單。
  4. 清寒證明文件:(1)低收、中低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村()長出具之清寒證明不予採認。(2)家庭突遭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或其他家境清寒者,得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導師證明。

申請期限:

11591日起至918日止。

備齊應檢附資料後,繳交至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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