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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公告

補助對象:

  1. 設籍於桃園市達六個月(含)以上之高中職、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2.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75分(含)以上、身心障礙學生為65分(含)以上。
  3. 前一學年未有受記小過(含)以上懲處之紀錄。
  4. 115年度政府列冊之中低或低收入戶。
  5.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中,負主要生計責任者不負擔家計、失業、死亡、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6. 遇其他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
  2. 在學證明文件。
  3. 114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
  4. 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全記事。
  5. 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庭特殊身分證明文件。
  6. 推薦證明函應敘明學生家庭概況、弱勢原因及特殊困境,並載明推薦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完整資訊。
  7.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8. 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

至115年10月1日止。

備齊應檢附資料後,繳交至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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