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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公告

申請資格:

  1.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障別為肢障者(第七類),障礙程度為中度、重度、極重度之子女。
  2. 就讀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學生。
  3. 學年成績平均60分以上。
  4. 高中以上子女應參與基金會所指定相關公益事務之義工。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家境調查表。
  3.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在學證明文件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 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6.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7. 全身彩色生活照一張(顥示障礙狀況)。
  8. 在學子女學年成績單正本。
  9. 家境獎況敘述(至少600字以上)。
  10. 自我查核表

申請期限:

至115年10月8日止。

備齊應檢附資料後,繳交至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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