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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公告

申請資格:

  1. 設籍彰化縣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中職、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2. 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或學校開立證明文件。
  3. 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5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且無記過處分。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
  2. 清寒證明文件正本。
  3. 114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
  4. 在學證明文件正本。
  5. 戶籍謄本正本。
  6. 師長推薦書。

申請期限:

自115年9月20日起至115年10月16日止。

備齊應檢附資料後,繳交至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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