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頁面主要內容區
:::

行政單位公告

申請對象:

  1. 本國籍就讀全國高中職、大學院校之在學學生。
  2. 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且操行品德優良者。
  3. 家境清寒(不能使用村里長證明),領有低收入戶卡或縣市政府低收入戶證明。
  4. 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補助,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5. 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任何形式獎助學金補助者。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並貼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2. 114-2學期學業成績單正本。
  3.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需縣市政府發放)。

申請期限:

至115年10月22日止。

備齊應檢附資料後,繳交至課指組。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