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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公告

申請資格:

  1. 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2. 申請人子女未領取其他各級政府之各類就學費用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
  3. 申請人子女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者,須將已扣減之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此補助。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含切結書)。
  2. 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3.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4. 申請人子女115-1學費繳款單影本。
  5.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申請期限:

至115年9月30日止。

備齊應檢附資料後,繳交至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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