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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公告

申請對象:

  1. 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之清寒優秀學生。
  2. 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
  3. 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者,比照高職組需於澎湖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114-2學期成績單。
  3. 設籍澎湖縣之證明文件。
  4. 低收入戶證明及縣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

申請期限:

至10月8日止。

備齊應檢附資料後,繳交至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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