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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公告

申請資格:

  1. 本國籍並設籍臺中市六個月以上之在學學生。
  2. 當年度有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清寒證明。
  3.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及未有懲處紀錄者。

申請文件:

  1. 校方推薦函。
  2. 資料檢核表。
  3. 申請書。
  4.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書、授權使用同意書、志願服務同意書。
  5. 戶籍謄本(三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6. 低收、中低收或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7. 在學證明文件。
  8. 114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
  9. 綜合表現紀錄、獎懲紀錄、出缺席紀錄等文件。
  10. 其他非必備可加分之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

至115年10月16日止。

備齊應檢附資料後,繳交至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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