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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公告

申請對象:

  1. 全台國小到高中職學校認定之弱勢學生,不須檢附低收或中低收證明。

申請文件:

  1. 第一次申請者須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曾申請通過之學生不需檢附戶口名簿,可依最新情況修改內容。
  3. 個人資料告知聲明書。
  4. 近半年個人無特效清析照片。

以上檢附資料請以電子檔為主。

申請期限:

至115年11月30日止。

備齊紙本資料請繳交至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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