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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獎助學金公告

112-1學期為最後一學期向學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12-2學期起請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租金補貼。

 

下載: 申請書(docx)  Q&A(含資格文件審核發放及溢領)  

112-1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限專四、專五)

 

具補貼對象

居住處

住校外

申請資格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符合就學貸款所訂家庭年所得總額在120 萬元以下者之學生

申請文件

1.申請書

1.申請書

2.租賃契約影本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4.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請自行到地政事務所付費申請,請勿向房東索取!

★已由學校提供校內免費住宿的低收入戶學生,若違反宿舍規定或校規遭退宿不可申請!

★未滿18歲者須法定代理人與房東簽約。

★112學年度第1學期起,如果同一租賃契約承租人有2人以上(※),可使用同份契約申請,惟應寫明約定分別負擔之租金金額,未約定分別負擔租金者,推定為均等

★其餘相關辦法規定請詳閱Q&A


(一)申請對象:「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就學貸款所訂家庭年所得總額在120 萬  元以下者之學生之專四專五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

   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

   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

   (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6.如因實習更換租屋處,請以另一件全新申請送件,請勿多件合併同一文件申請。

(二)補助金額: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2,000元至3,000元租金不等(以教育部函公告),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112年為8月至113年1月,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住宿租金。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

應備妥

1.申請書(★請使用最新公告申請書)

2.租賃契約影本(影印簽約第一頁及最後一頁;需有房東身分證字號)

(請參考Q&A文件篇)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向任一個地政事務所付費申請)

4.有詳細記事的戶籍謄本或有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影本(須含父母學生)。

5.以中低或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者請檢附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書

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於112年10月20日前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以免影響送件匯入時程。

請備妥相關文件112年10月20前送至課指組王招治老師收。
【申請時間】自112年9月11日至112年10月20日止


至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