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對象: 設籍臺中市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獎學金發放標準: 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1-3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大專院校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5年制專科學校之4、5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四、申請期限: 115年2月23日(星期一)起至115年3月20日(星期五)止。
五、學校收件截止115年3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