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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1. 服務對象:
(1)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2)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3)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4)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5)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6)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7)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2.補助內容: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3.有關旨揭資訊請學校協助公告周知,如有申請需求及相關問題,請逕洽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鄉鎮區市公所或1957福利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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