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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為鼓勵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請貴機關 合理編列研究計畫所需支持性經費,相關規範相關規範及實務作法說明如下:

(一)經費編列規範:

1、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 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貴機關如因身心障 礙者參與相關委託研究計畫而需編列支持性經費,除 依該基準所列項目辦理外,得依第7項「其他經費」規 定,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及相關主、會計規定,於計 畫書列明支用項目方式予以編列。

2、貴機關如需更具體或細項之規範,得依「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4點,於貴機關委託 研究計畫作業規定予以明定。

(二)經費編列實務作法:

1、有關身心障礙者需求,可參考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彙 編之《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及 《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

2、手語翻譯費用、同步聽打費用、職場協助費等支持服 務經費編列標準,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補助標準表」及勞動部「推 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之附表「身心障礙者之職場 人力協助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等相關規定。 3、邀請身心障礙者擔任講師或作為專家學者出席會議, 視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編列支持者之交通費及 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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