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計畫 申請時間:111年第2學期之補助申請時間為112年7月10日至9月11日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 2、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時仍未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3、依財政部申請人及配偶在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未請領老年給付、並於勞保局公告公告所訂申請截止日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
檢附文件: 1、桃園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申請書。 2、領據。 3、申請日起近4個月內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應載詳細記事。申請人、配偶及子女 如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4、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影本。 5、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或失業給付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6、申請人及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份。 7、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本局公告指定之其他文件。 9、其他(無則免附): (一)一方未涉籍及未領取同項補助切結書(附件 3):申請人之配偶未設籍本市,應另檢附。 (二)申請人及其子女如未向勞動部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而係於同一一期間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前項第3項,可提供自內政部戶政司或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查詢之資料。第6項可提供自財政部電子稅務文件或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查詢之資料。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自行以掛號郵寄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收(地址:33001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字樣。